9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专门阐述我国人力资源状况和政策的白皮书——《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的人力资源状况,提出要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整体素质,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据了解,随着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的不断增加,提升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成为摆在社会面前的一大课题。白皮书指出,我国自1995年以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建立了“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机制,通过立法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程延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法律不断完善,员工职业培训和开发这一重要环节也得到了较好的规范。“这一环节做好了,整个劳动者的素质就会得到提升,这不仅有利于产业的转型和创新,也能加快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步伐”。
虽然如此,白皮书中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亿1400万人,不足劳动力资源的一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直言不讳地指出:“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中国是个人力资源大国,但还不是人力资源强国。”
如何由人力资源大国转向人力资源强国,杨飞认为,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还需要继续完善,尤其是职业培训立法应当成为未来人力资源开发立法完善的重心。《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尽管我国已建成职业培训法律体系,但不少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问题上打了折扣。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与此同时,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中也明确了“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但是,这些规定在一些单位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北京市某杂志社的人事主管唐先生告诉记者,企业一方面想通过组织培训来提高职工专业技能,但是成本高、员工流动频繁,培训投入一不留神就打了水漂。然而,对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企业的处罚只是“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杨飞认为,“这种规定显然对企业难以有真正的约束力”。从职业培训立法上来讲,应当就员工培训的权利和企业、政府等各方开发人力资源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化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是一方面,法律还要强化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培训义务,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以落实宪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杨飞说,应当尽快出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因为条例的规定比较细致,也具有可操作性,将来应当在这一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职业培训法。
程延园认为,规范职业培训离不开对企业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要想鼓励企业承担这种责任,处罚很重要,但要谈到可操作性,还需要考虑在立法上对用人单位激励、保障、处罚措施并用才能有效。